上海市產檢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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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上海市產檢假規定

2、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之內。

3、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4、根據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5、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6、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7、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8、其中,上海勞動法規定,孕期女職工如果產檢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額工資。

而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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