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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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村委會

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誰1

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村集體既然是五保户,是指無子女的老人,其生前要享受國家五保政策。作為五保户的侄子,不是法定的繼承人,五保户的承包地只能交由集體重新進行發包。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誰
  

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村委會。

五保户”常見於我國的農村地區,這種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的一貫原則,是社會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具體體現。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對象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五保對象的確定:應當由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委員會提名,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公告,報鄉鎮政府審核、核實、批准,發給《五保供養證書》,憑《五保供養證書》享受五保待遇。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佈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實行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根據五保對象的意願,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户入院自願,出院自由。實行分散供養的,應當由鄉鎮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的撫養人和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誰2

五保户死後,不管是誰安葬,土地都是屬於村集體的,村集體有權分配給任何人。

法律分析

五保户是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供養對象,主要包括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包括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

五保户是無兒無女的,所以承包的土地是沒有共有人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五保户在去世後,其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沒有共有人,所以土地和宅基地是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生產組也是村集體組織的一個部分,如果村集體組織同意了,生產組是有權利收回五保户的土地和宅基地,並重新將五保户的土地和宅基地分配給村裏的人。

如果五保户有法定的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的,就要按照遺囑繼承或者是法定繼承,因此如果五保户生前和自己的侄子簽訂了相關的協議,會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歸集體所有,因此合法繼承人只能繼承在基地上的住房,而不能繼承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五保户死了侄子安葬土地歸誰 第2張
  

Ⅰ:五保户的安葬直接關係到歸屬

在農村,有五保户去世時,村裏的幹部會在村裏尋找能夠安葬他的人。

注意,這裏的安葬並不是要花錢,保葬是五保之列,也就是説,他們去世後,喪葬所產生的費用是當地民政部門出的。

那有人就會覺得奇怪了,既然安葬費是當地民政部門出,那還找什麼安葬的人?

就算是有安葬費,但仍然需要找人安葬,這裏牽涉到農村的喪事規矩,去世的人得有人披麻戴孝,得有人摔盆。

也就是説,誰擔負起了安葬的責任,誰等於是充當了孝子。

所以,這個人並不容易找。

村裏幹部首先會找五保户親近的人,比如侄子,假如有侄子同意了,那他就是這場喪事的主要人物,他等於最後給老人送了葬。

那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生前的宅基地、承包地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子都歸他了。

這個沒有人去搶,也搶不走,等老人安葬完畢就自動成為了他的。

假如是老人侄子不願意,那會接着找遠一點的人,不管是誰,只要承擔起了安葬這種事,那老人遺留下來的東西就成為了他的。

當人家把老人安葬後,侄子跳出來想搶這些東西,那自然有村裏幹部出面,他也搶不走。

所以,在農村,五保户去世後,他們生產遺留下來的東西,大多數時間會直接歸安葬他們的人。

但這裏有幾個特別重要的點需要注意,比如老人的宅基地,上面必須要有房子,當沒有房子時,宅基地並不歸老人所有,也就是説,老人對宅基地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任何人都是,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所以,當上面沒有房子時,安葬老人的人無法把空的宅基地當成是老人遺產給繼承,宅基地不是遺產。

同理,老人的承包地也是同樣。在承包期內,誰安葬了老人,則了老人剩下的承包期,但當承包到期,他就無法再接着種這些地,因為農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村集體是發包方,村民是承包方。

所以,當承包期到,村集體有權收回這些土地進行下一輪承包,那之前因為安葬老人而種着老人承包地的人自然也就失去了種的資格。

換句話説,就算是安葬了老人,其擁有的也只是老人承包期內承包地的種植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

當然了,這裏面還有第二種情況,那就是沒有人安葬老人。

Ⅱ:當沒有人承擔安葬老人時怎麼辦?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五保户去世後,村裏幹部並沒有找到願意安葬老人的人,侄子不願意,親近的人不願意,村裏別的人也不願意。

那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

只有村裏負責安葬,這樣就比較簡單了。村幹部會找村裏幾個人,什麼儀式也沒有,直接就挖坑埋掉了。

當老人被下葬後,他們生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怎麼辦呢?是直接由村裏收回去重新分配嗎?

其實這裏面也有兩種情況,我們分別來説一下。

首先一種是老人留有遺囑,比如老人在生前,感覺自己快不行了,所以留下了一份遺囑,遺囑上説明自己去世後,由侄子或者某個人繼承自己去世後的東西,這些東西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那麼,當他去世後,雖然這個人並沒有安葬老人,這個人也可以得到老人遺留下來的這些東西。

不管這個人是老人侄子,還是村裏一個跟老人看似八杆子打不着的人,他都可以得到。

但這裏有兩個非常重要點,首先還是那句話,想要得到老人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宅基地上需要有房子,房子才能算是遺產,宅基地並不是。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了房子這份遺產,則自動擁了房子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權。

當上面沒有房子時,無法形成繼承,因為沒有遺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同樣,到了承包期,就會被收回。

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點就是,此份遺囑必須有效,有效的.意思是必須有證明人在場,必須有強有力的證明。

比如老人讓人通知村裏幹部,來到後,共同商量着寫下了這份遺囑,説自己去世後,把自己遺留的東西給誰,村幹部證明,並且蓋章,以後老人去世,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並且隨着老人去世而開始發揮作用。

第二種情況就是老人並沒有立遺囑,而且老人去世後,侄子以及別人都不願意安葬老人。

那在這種情況下,村裏仍然會找人安葬老人,但當老人安葬後,他宅基地以及承包地不歸任何人,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去的,或者是轉包給別人,或者是直接劃分給別人,這叫小調整,村集體有這個權力。

而這種時候,突然有侄子跳出來説自己要種,要歸自己。對不起,這樣是不允許的,當然了,這是可以商量的,比如説村裏同意了他種,那他可以種,如果村裏不同意,他是不能種的,不能説他是老人侄子的身份就可以,老人沒遺囑,他也沒有安葬老人,所以他並沒有權利去繼承老人的任何東西。

在法律上,侄子並不是直接法定贍養人,自然也就不是法定的繼承人,村裏不允許,他是不能得到的。

Ⅲ:其實,在農村,一般的情況下,當五保户老人,總是會找到人安葬的。

因為首先不用自己出錢,只需要操點心就行。所以很多人願意,但大多數時候都是侄子或者本家小輩來做這件事。

當他們安葬過老人,老人遺留下來的東西也就歸他們了。也有不是侄子安葬而是外人的,那老人遺留下來的就得歸人家。

所以,農村不成文的規矩就是誰安葬,老人遺留的東西歸誰。當沒人安葬時,村裏可以收回,也可以重新發包給別人。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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