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 律師:他們都可能是加害人

來源:時代範 1.9W

高空墜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怎麼回事呢?我常常説法不責眾,可是遇上高空墜物這件事,那麼整棟樓連坐也不是不可能的。去年,一位男子因為高空拋物死亡,受害人家屬將案發地附近的居民樓96户業主告上了法庭……

去年10月,一名66歲的安徽蕪湖男子騎電動車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紅磚砸中身亡。由於一直沒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於是向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緊鄰案發地的居民樓所有業主(除一樓外)及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共同擔責給予賠償。7月25日,鏡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屬提出了52萬多元的賠償請求。

高空墜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 律師:他們都可能是加害人

高空墜物砸死人

事件

66歲男子被高空墜落磚頭砸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點左右,66歲的卜先生在蕪湖市鏡湖區伊頓公館附近門店新買了一部手機,正當他騎電動車經過伊頓公館小區28號樓附近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紅磚砸中,導致後腦流血不止。事後經120醫護人員檢查,卜先生不幸當場死亡。

一名附近居民告訴記者,當時事發的樓棟為小區28號樓一單元,一樓是門面房,從第二層到第33層都是普通的居民住宅。

卜先生身亡之後,警方對此事進行了調查,花費數月時間逐户調查,並張貼了懸賞公告,但一直沒有找到有效線索,也無法認定肇事者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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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死人

訴訟

家屬索賠52萬176人成被告

因為認為找到肇事者已經非常困難,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建議下,卜先生的親屬決定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小區物業、小區開發商以及96户居民共計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進行民事補償。

卜先生的親屬在起訴書中稱,2016年10月4日上午10時50分許,卜先生在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南區28幢1單元外人行道上被一塊高空墜落的磚塊砸中。過路行人隨即撥打了110、120電話。蕪湖市公安局東門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後,立即派民警趕至現場,發現卜先生躺在人行道上,頭部流血。後經120檢查,卜先生已經被砸身亡。經公安機關偵查,未查明具體侵權人。

卜先生的親屬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去一樓以外的1單元32層96户所有權人都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此外,卜先生親屬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能,有幾套房屋開發商還沒有進行過户,開發商就是“業主”,因此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對卜先生的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也被告上了法庭。

記者獲悉,卜先生親屬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5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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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

庭審

原告律師:96户居民都可能是加害人

記者獲悉,在昨天的庭審中,由於被告人數眾多,包括174名小區居民和開發商、小區物業兩個單位,法官僅核實被告信息就用了一個多小時,176名被告有部分到庭。

在法庭上,樓層居民中有人稱自己的房屋是毛坯房,不可能有紅磚,有人説自己的房子在樓層另一側,就算是墜物也不會砸到卜先生;物業公司稱他們曾多次就高空拋物進行提醒宣傳,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開發商則稱,雖然有房子沒有完成過户,但房屋已經賣出去了,他們不能算是“業主”。

原告的代理律師安徽春藍律師事務所李長志律師告訴記者,昨天的庭審一直持續到下午5點,主要是舉證和發表辯論意見,原告認為,因為樓道都是相通的,不管在哪一側,28號樓1單元除去一層的96户居民在本案中都可能是加害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此案被告人眾多,案情重大,本案預計庭審將持續數日。

高空墜物傷人 全樓擔責

記者查詢發現,這種高空墜物砸到人由全樓擔責的事件此前已經出現過數次。

2016年3月7日,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的國小老師周某途經一居民樓時,居民樓一側的外牆水泥塊脱落,導致周某頭部受傷身亡。今年5月,遂昌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33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每户承擔賠償近3萬元。

2014年9月,重慶渝中區康田國際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後經醫院診療,女童的顱骨出現骨裂等症狀,醫藥費花了8萬多。後重慶渝中區法院歷時兩年多取證對案件進行宣判。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決,由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户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可能性的居民承擔補償責任,每户向原告補償360元。

2011年10月9日下午,長沙的謝女士買菜回來,路過一座樓房時被樓頂脱落的水泥板擊中頭部,造成顱腦損傷,頭部骨折、腦震盪等,被評定為八級傷殘。謝女士將整棟樓的69名業主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後芙蓉區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和69名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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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

責任歸誰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卻不知道墜物來自具體何處。

對於前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於後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由於該條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不同的裁決。比如,2001年,濟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終判定無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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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

從具體法條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户的話,租户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置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爭議主要來源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與第八十五條的歸責原則不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另外,第八十五條屬於侵權責任,而第八十七條由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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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

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台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局部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對於“高空墜物砸死人96户成被告”你覺得責任該歸誰呢?不少網友表示這樣的高空拋物連坐制不應該存在,我什麼也沒做,為什麼要掏錢賠償。但是小編覺得,如果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高空拋物,那又何來的冤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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