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壓垮婚姻怎麼回事?我該不該用信用卡

來源:時代範 1.04W

信用卡壓垮婚姻怎麼回事?具體情況是怎麼樣?在如今離婚是分房子、分錢、搶孩子的過程,可是近日一對夫妻離婚卻是在分信用卡的欠款,鬧出了離婚,那麼我該不該用信用卡呢?

信用卡壓垮婚姻怎麼回事?我該不該用信用卡

信用卡壓垮婚姻怎麼回事

夫妻離婚,分房子、分錢聽説過,但是很少聽人討論信用卡卡債如何分擔?這主要是因為信用卡一般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少,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內產生了高額信用卡卡債,欠下銀行一筆鉅款呢

婚後龐大的家庭開銷壓垮了一對小夫妻的愛情,除了申請離婚外,14萬元的信用卡賬單應如何歸還?5月15日,記者從西固法院獲悉,這起離婚案宣判了,卡賬一人承擔一半。

信用卡壓垮婚姻怎麼回事?我該不該用信用卡 第2張

丈夫起訴離婚 要求妻子承擔卡債

2017年下半年,蘭州小夥小軍將妻子小玲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夫妻二人刷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合計14萬餘元,由二人共同承擔。

訴狀中,小軍稱婚後小玲無業在家,因家庭開銷大導致二人經濟壓力巨大,透支信用卡高達9萬餘元。無能力償還後,雙方為此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無法修復,決意離婚。

法院審理後查明,二人結婚前,小軍已經按揭購買了經適房,每月還款1900元。該房作為婚房,由小玲全額支付裝修費用,並出資購置全部家用電器,小軍出資購置全部傢俱。

同時法院查明,2016年7月,小玲陪同小軍與一家貸款公司,以小軍名義簽訂借款服務合同,向該公司借款本金9萬餘元,本息合計14萬餘元。

該筆貸款全部支付至小軍銀行卡內,大部分用於償還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小軍名下信用卡內透支的費用。西固區法院一審認為,辦理該借款手續時,被告小玲陪同前往,對該借款行為被告知曉且同意。故該本息合計14萬元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償還。

關於原告小軍婚前按揭貸款購房,因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部分貸款,故應由小軍給予小玲一定的補償。

法院一審判決,小軍與小玲離婚予以准許;小軍補償小玲房屋裝修款4萬元;共同借款本息合計8萬餘元,由二人分別承擔50%;小軍補償小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的房貸3萬元。經摺抵後,由小軍給付小玲補償款2.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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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卡債屬於夫妻兩人共同債務

西固區法院民庭法官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結婚前夫妻雙方所負擔的各自債務,應該算個人債務,由雙方各自獨立承擔,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債務,並且與債務人約定的,也以個人債務處理,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界定是否應有雙方來承擔卡債的時候,主要看信用卡透支的錢是由持卡人個人只配消費還是用於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前者由持卡人自己承擔卡債,後者則由雙方共同分擔。

小編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債務雖然可以界定償還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則只會記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於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也會對另一方申請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妻子以個人名義申請房貸也會受到影響,甚至貸款被拒。但是脱離夫妻關係之後,對另一方的不良影響也會相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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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説不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論處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也指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為:要麼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麼是債務沒有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二、欠款“道不明”,應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之規定,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説,欠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生存一方應當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已分割”,同樣必須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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