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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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申辦因私護照須知

出入境管理辦事指南

公民申請出國探親、訪友、旅遊、留學、定居、就業或從事商務等其他非公務活動,向户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也可從網絡下載表格,網址:→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載),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

(一)填寫申請表

填寫申請表須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要求字跡清楚、整潔,不準塗改。

以户口簿升位後18位填寫(如沒有升位仍可填寫15位);

使用國家標準簡化漢字,與户口簿、身份證一致;

按普通話拼寫;

須與户口簿、身份證一致;

填寫省、市或縣;

按實際填寫;

可填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民主黨派名稱或羣眾;

填寫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承認的最高學歷;

填寫與户口簿一致的申請人户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請依照家庭現居住地如實填寫;

須如實依項選擇;工作單位填寫全稱,註明職務;檔案與工作單位不一致的填寫現在的單位,在備註欄註明檔案存放地,退休人員檔案在原單位填原單位;

須寫清單位的具體位地址門牌號碼;

按出境後第一個國家填寫;

填寫在公安機關申請出境的次數;出境事由只選擇一項;

選擇護照延期、換髮、補發的請填寫此欄;

填寫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家庭成員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寫境外單位、地址;

從參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準確、銜接;

欄,非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簽署意見並蓋章簽名,無工作單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意見並蓋章;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出具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遞交申請材料

由申請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一份(市)或二份(縣),兩張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或淡藍色底),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户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並接受必要的詢問。

(三)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範圍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2、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金融機構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3、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人員;

4、其他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

(四)辦理時限

公民申辦出國護照,省轄市公安機關受理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縣、市公安機關受理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事由緊急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上辦理時限均不含郵路時間。

(五)申請加急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可在提交申請時辦理加急。申請加急的條件:

1、出國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須提交境外醫院開具的證明。

2、出國奔喪,須提交境外醫院或警察局開具的死亡證明。

3、出國參加緊急商務活動,須提交境外邀請函。

4、出國留學、開學時間臨近,須提交錄取學校入學通知書。

5、前往國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

6、公安機關認為確屬緊急的其他情形。

(六)領取證件

取證可由本人領取或通過郵政局速遞,按照《取證回執單》上的日期領取證件。因故不能本人領取的,須寫委託書,受託人持本人和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登記後領取。為減少申請人往返次數,一次辦結護照申請,建議採用郵政速遞業務。

二、公民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須知

公民赴香港或澳門探親、旅遊、培訓、就業、學習、訪問或從事商務等非公務活動,向户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中國公民往來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也可從網絡下載表格,網址:→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載),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簽註。

(一)填寫申請表

填寫申請表須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要求字跡清楚、整潔,不準塗改。

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須與户口簿、身份證相符,填表用標準簡化漢字;

户口簿身份證號碼已變更升位的按18位填寫;

是户口簿首頁欄的具體地址,是申請人的當前居住地;

填寫省、市或縣;

按實際填寫;

填寫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承認的最高學歷;和欄須在與申請事由相符的內劃;

赴港澳探親須填寫;

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和岳父母;

從參加工作開始按序填寫,起止日期要準確、銜接;

欄,非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簽署意見並蓋章簽名,無工作單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意見並蓋章;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出具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申請條件

1、親屬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工作或因應聘就業或其隨行家屬,本人探望的。親屬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員的配偶。

2、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

3、赴香港或者澳門接受培訓。

4、應聘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

5、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

6、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7、因其他非公務活動確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

(三)遞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必要的詢問。申請人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或身患疾病不能親自提交申請的,可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遞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一份(市)或二份(縣);

2、近期直邊正面免冠淡藍色背景彩色2寸證件照片1張,並貼在申請表的相應位置,公職人員不着制式服裝,兒童不繫紅領巾;

3、本人户口簿、身份證、定居國外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户口簿須複印首頁和本人資料頁);

4、與赴港澳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四)與赴港澳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

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須提交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回鄉證)或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的複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因私就業及隨行家屬,須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香港或澳門特區通行證的複印件、香港或澳門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就學、就業、親屬類進入許可及相應簽註等證明覆印件;

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説明親屬關係的證明或者結婚證、户口簿、出生證等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3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的同一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人員的內地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憑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出具的邀請函;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內派人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區探親,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內派人員直系親屬探親申請表》;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幹部的成年子女赴港澳探親,憑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政治部的邀請函。

2、商務

交驗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户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登記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申請一年和三年多次商務簽註的還須交驗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的納税證明。1年內再次申請的免提交此證明。

提交企業、經營單位的派遣證明。

3、培訓

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培訓類原件,並交複印件。

4、就業

應聘香港就業或其隨行配偶和子女,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就業類或者就業者家屬類原件和複印件。

5、就學

赴香港就學的,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和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赴澳門就學的,須提交澳門地區院校(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其他就學證明原件並交複印件。

6、旅遊

參加港澳遊旅行團赴香港或澳門旅遊的,提交有權組團赴港澳遊的旅行社開具的全額費用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7、其他

提交與從事該非公務活動相應的證明。

(五)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範圍

同《公民申辦因私護照須知》規定的範圍。

(六)辦理時限

公民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省轄市公安機關受理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縣、市公安機關受理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均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事由緊急的,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以上辦理時限均不含郵路時間。

(七)領取證件

取證可由本人領取或通過郵政局速遞,按照《取證回執單》上的日期領取證件。因故不能本人領取的,須寫委託書,受託人持本人和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登記後領取。為減少申請人往返次數,一次辦結申請,建議採用郵政速遞業務。

三、公民申請前往港澳定居須知

(一)受理機關

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港澳定居,實行定額審批,打分排隊,逐個放行。

(二)申請條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父母年滿60週歲且身邊無子女,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內地無依無靠的父母(年滿60週歲)、兒童(不滿18週歲)須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

4、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定居的。

(三)須履行的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2份(市)或3份(縣)、照片2張(48×33mm,光面,白或淡藍色底)。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3、提交香港、澳門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邀請信。

4、提交與赴港澳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5、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四)與赴港澳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1、夫妻團聚類,須提交合法夫妻證明。

2、照顧老人類,須提交與被照顧老人的合法親屬證明、被照顧老人在港澳無子女證明。

3、無依無靠老人投靠類,須提交與被投靠者的合法親屬證明、老人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4、無依無靠兒童投靠類,須提交與被投靠者的合法親屬證明、兒童在內地無依靠的證明。

5、繼承產業類,須提交被繼承人合法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無繼承人證明及申請人合法繼承證明,港澳地區遺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税合法憑證。

四、公民申請往來台灣須知

公民申請往來台灣地區,向户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也可從網絡下載表格,網址:→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載),申辦《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相關簽註。

(一)須履行的手續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向户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必要的詢問,並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1份(市)或2份(縣)、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或淡藍色底)2張。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3、提交入台許可證複印件。

4、提交與赴台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5、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應邀赴台的除外)。非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申請人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無工作單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意見;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出具意見並加蓋公章。

6、申請人已持有赴台證件的,申請時須將原證件交回。

(二)與赴台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應邀前往台灣的,須提交國務院台辦原件或經省台辦確認的複印件。

2、申請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須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原件或經省台辦確認的複印件。

(三)辦理時限

公民申辦《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註,省轄市公安機關受理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縣、市公安機關受理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均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事由緊急的,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上辦理時限均不含郵路時間。

五、外國人申辦簽證、證件指南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許可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包括外交、公務(官員、特別)、因公普通、普通護照等證件;

2、填寫《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交一張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與申請簽證、居留許可相關的證明。

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是指:

申請L簽證:

1、來華旅遊:

(1)申請個人簽證提交接待單位公函,無接待單位的,提交能夠保證在華生活費用的經濟證明。

(2)原則不得申請團體簽證,對有不可抗拒原因的,提交接待單位公函。

(3)申請團體簽證分離,提交接待單位公函。

(4)丟失團體簽證申請補發,提交接待單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團體簽證複印件。

2、來華探親:

(1)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具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滿18週歲子女申請簽證,外籍配偶提交婚姻證明,外籍父母提交親屬關係證明,外籍子女提交出生證明或者親屬關係證明。探望華僑和港澳台居民提交6個月以上的常住證明。探望中國內地居民的還須提交親屬本地常住户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明及居民身份證;探望在中國具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還須提交親屬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探望華僑和港澳台居民的還須提交親屬的中國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外國留學生的外籍配偶、未滿18週歲子女,未滿18週歲的外國留學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監護人申請簽證,須提供留學生就讀院校公函及留學生護照或者居留許可。外籍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監護人還須提供留學生父母的委託書。

(3)年滿60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的外國人申請簽證,須提供被投靠中國公民的常住户籍證明或者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投靠人境外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

(4)年滿60週歲在華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及其配偶和未滿18週歲子女申請簽證,須提供房產證明、經濟來源證明(匯票、存摺、現金卡等)或者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的經濟擔保書或者經濟自保書。外籍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外籍子女還須提供出生證明或者親屬關係證明。

(5)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週歲的外籍子女申請簽證,須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複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須提供在境外定居證明覆印件;申請人父母的委託書,委託書須註明委託撫養或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撫養人或者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書面保證。書面保證須註明接受被寄養兒童父母委託,承擔撫養與監護責任,保證被寄養者按期離境等內容。

(6)其他探親者:提交本人及親屬的有效身份證件。

3、其他人員:

(1)來華看病者申請簽證,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因其他私人事務申請簽證,須提供相關證明。

申請F簽證:

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實習等活動的人員,提交本地接待單位公函。高層次人才、投資者提交一類授權單位公函等有關證明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團體簽證分離:

須提交接待單位公函。

申請J-2簽證:

臨時來中國採訪的外國記者,提交外交部新聞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公函。

申請G簽證:

經中國過境的外國人,提交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及機(車、船)票。

申請C簽證:

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提交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門的公函。

持特區旅遊簽證申請進入內地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對有緊急事務(工程搶修、索賠、籤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喪)的須提供相關材料。

申請居留許可:

1、申請條件:持駐外使館、領館和香港、澳門公署簽發的Z、X、J-l簽證的外國人;根據互免簽證協議免辦簽證來華,需超過協議規定的免籤停留期的外國人,但不包括各國駐華使館或者領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隨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經外交部禮賓司同意的非直系親屬以及執行聯合國援華項目或者根據兩國間協議來華長期工作的聯合國官員、政府公務員及其隨任眷屬以及其他因公來華人員;持L、F、J-2簽證入境,持有相關材料申請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2、提交材料:

(1)持Z簽證者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單位公函;

(2)持X簽證者須提供就讀院校註明學習期限的公函和《錄取通知書》;

(3)持J-1簽證者須提供記者證。

(4)持Z、J-1簽證者的隨行家屬須提供任職或者就業單位公函;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父母和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5)持L、F簽證入境因任職或者就業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交:外國企業駐華常駐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和《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三資企業外方投資人、法人代表以及國有、三資和私營企業聘請的外籍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須提供企業的批准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來華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的人員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批准演出的批件。上述人員的隨行家屬須提供任職或者就業單位公函;配偶還須提供婚姻證明;父母和子女還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6)持L、F簽證入境因學習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交就讀院校的《錄取通知書》、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註明學習期限的公函。

(7)持J-2簽證入境作為常駐記者申請居留許可,須提交外交部新聞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公函。

(8)已滿18週歲的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請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許可,還須提供健康證明。負責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複查、對健康證明書確認的衞生醫療部門,是當地的衞生檢疫部門,沒有衞生檢疫部門的,是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指定的縣以上衞生醫療部門。公安機關對境外公立醫院以及經公證的私立醫院簽發的健康證明書無法確認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當地指定的衞生醫療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持新護照人員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除按申請簽證或者居留許可須提供的相應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1)因丟失護照領取新護照者,還須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報失證明或者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照會;

(2)因護照即將到期或者簽證頁用完等情況領取新護照者,還須提供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

(3)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單獨持有護照的外籍嬰兒,須提供外籍嬰兒的出生證明及父母雙方的護照複印件。可以獲得相應的簽證或者居留許可。

凡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均需經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證。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六、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指南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

2、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3、中國政府指定的衞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衞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4、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5、四張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辦理時限:6個月

辦理依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辦理收費:申請1500元,永久居留證300元,補發、換髮300元,丟失補領、損壞換髮600元

收費依據:發改價格[2004]1267號

辦理流程:市級公安機關受理,省公安廳審核,公安部審批

七、台灣居民辦證指南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註

台灣居民臨時來大陸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據需要申請簽發3個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無需再辦理居留手續。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居留簽註

下列在我省居留1年以上的台灣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居留簽註:

在我省投資、任職、就業、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購置房產、與我省居民結婚的台灣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確有需要的台灣居民。

3、一次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台灣居民來大陸後,所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遺失、損壞、過期,在我省申請出境的,可向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次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33mm×48mm,下同)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註申請表》(樣式見附件1);

(二)持有效台胞證的,應提交其台胞證;未持有效台胞證或需補、換髮台胞證的,應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張,未持有效台胞證的,還需交驗本人台灣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

(三)首次申請居留簽註的,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衞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交驗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因遺失、被盜原因申請補發台胞證的,應提交刊登作廢聲明的報紙。公安機關在對外公開的互聯網站公佈作廢證件資料的,申請人可不必登報聲明。

台灣居民定居

台灣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在我省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我省有父母、配偶(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我省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資經濟效益好,投資額在50萬美元(含本數)以上的台灣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其他

台灣居民申請來我省定居可由申請人親自或委託其在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或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特殊情況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直接受理。

台灣居民申請在我省定居,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實完整填寫並提交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規格為48×33mm)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一式3份(地級市公安局受理的一式2份)另附相同的相片2張。

(二)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委託親屬代辦的,還須提交委託書。

(三)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地區户籍證明並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提交複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複印件要清晰)。

(五)提交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六)提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八、領取證件指南

1、為方便申請人儘快領取出入境證照,申請人在申請出入境證照時,可以要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證照速遞到省內任何一個地點。

2、申請人確有特殊情況,可以持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科)出具的介紹信,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證科直接領取出入境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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