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滅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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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滅公司的法人從而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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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內涵

公司清算的主要內涵為:

第一,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主要有解散和破產兩種,解散又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兩種。

第二,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是指基於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於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被法律確定為公司在終止事由出現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它區別於清算組,後者是清算主體在組織清算時,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此為清算的實施主體。

第三,公司清算的內容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債權、債務,並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及收回和清償的合理性依據,以回收債權,清償債務,安置公司的職工,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於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從而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

公司清算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滅公司的法人

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為了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但同時,這一法人制度的優越性也為惡意投資者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損害相對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最後一環,是終結公司法律關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唯一途徑,不僅保護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鋒利的武器。

經過梳理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回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才能得以維持。

三、公司清算中會計的職責

公司在解散清算過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資產的清理、公司債務的清償、公司剩餘資產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等及其相應的會計處理是整個清算過程的主要內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會計處理十分重要,會計責任重大。公司因破產、解散、撤銷與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經營,在宣告停業之前所進行的會計工作稱清算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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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會計的主要工作是界定企業能夠用於清償債務的資產內容及價值、界定待償債務、變現非現金資產、償付債務、分配債務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和支付清算費用。以上是公司清算中會計方面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顯得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本文特別要論述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四、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確定科學的歸責原則是構建整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基礎。所謂歸責原則,是依據法律確定的標準來確認和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理論上,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兩類:一是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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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變更法人的目的都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二、法人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股東會決議

2、章程修正案

3、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

4、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

5、原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6、新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7、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

8、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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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指定委託書

11、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人的變更更多時候是為了公司的更好發展,最常見變更法人的情況就是企業的合併和分立。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法人變更對企業債務債權並不會有很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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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種類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工作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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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清算組。2、展開清算工作。3、提出清算方案。4、分配剩餘財產。5、製作清算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2]的相關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2]的相關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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