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來源:時代範 1.3W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近年來,我國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車族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概率也逐年增加,然而很多車族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卻並不清楚,很多人都非常茫然,現在分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

1、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

答: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本辦法不包在鄉村道路以及工礦社區內的通道上發生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指的車輛是哪些?

答: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A、機動車指各種汽車、電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B、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

答:特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衚衕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在鄉村道路以及工礦社區內的通道上發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4、交通事故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來分,分為哪幾種?

答:①輕微事故;②一般事故;③重大事故;④特大事故。

5、交通事故責任分哪幾種?

答:①全部責任;②主要責任;③同等責任;④次要責任。

6、哪些情況下,當事人佔全部責任?

答:①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③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哪個部門有權處理交通事故?

答:公安交警部門。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8、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什麼?

答:①處理交通事故現場;②認定交通事故責任;③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④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9、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答:①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②必須搶救傷者;③必須及時報案;④必須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經過。

10、交通事故中搶救傷者的費用由誰預付?

答: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而且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拒絕預付或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留扣交通事故車輛。

1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怎麼辦?

答:①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認定事故的有關證據;

②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説明認定事故責任依據和理由;

③有權依法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

一、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1、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4)對調解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5)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張
  

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的劃分責任如下: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全部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1、哪些情形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報警?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發生《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事後報警的怎麼辦?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程序規定》第十二條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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