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告棄嬰生母怎麼回事?父母遺棄孩子會判什麼罪

來源:時代範 1.37W

福利院告棄嬰生母是什麼原因,福利院告棄嬰生母怎麼回事,為什麼告棄嬰生母?2014年7月,南京女子何莉在江蘇省婦幼保健院產下女嬰約一週後,就失去蹤影,將孩子遺棄在醫院。孩子妞妞(化名)後來被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收養。今年年初,福利院將孩子生母何莉告上法庭,索賠墊付的3年多撫養費7.5萬元。

福利院告棄嬰生母怎麼回事?父母遺棄孩子會判什麼罪

福利院告棄嬰生母是什麼原因_為什麼告棄嬰生母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四年前的夏天,女嬰琪琪來到這個世界,但是在她降生僅一週後,她的媽媽就拋下她不見蹤影。此後,琪琪被一直寄養在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這起全國首例福利院狀告棄嬰母親案14日在南京玄武區法院審理,最終,法院支持了福利院訴求,判決棄嬰生母賠償撫養費75270元。

生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江蘇省婦幼保健院剖腹產下一名女嬰,一週後,王某將女嬰遺棄,獨自離開醫院,再也沒有出現過。同年9月,南京市鼓樓區江東派出所在尋找王某未果的情況下,將女嬰送至原告南京社會兒童福利院進行撫養,取名“琪琪”。記者在福利院見到琪琪時,她正和小朋友們在一起捏橡皮泥。

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保育科副科長謝君介紹,福利院多次聯繫警方,江東派出所也努力查找,去了琪琪的户籍所在地,發現是個空掛户,並沒有找到人,包括她的爸爸媽媽,在户籍登記上查到了這兩個人,但是到實際地點查看發現房子已經拆遷。

一般被送到兒童福利院的孩子都是找不到父母或者沒有父母的,但是琪琪的情況卻比較特殊。謝君説,孩子這幾年一直生活在福利院,身體狀況很好。因為她有明確的父母信息,在福利院沒有辦法將其按照棄嬰收養入院,意味着孩子沒有户口,以後將面臨着一系列問題,包括就醫、上學,這都是關係到孩子切身利益的問題。

孩子慢慢長大了,考慮到户口、上學等問題,2017年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請撤銷母親王某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後經過法院判決,撤銷了被告人對琪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擔任琪琪的監護人。

福利院索賠撫養費7.5萬元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周夢琪在原告處(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已經41個月,此計算截止到2018年的2月。

同時,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向王某進行索賠,根據南京市規定的兒童撫養費標準,原告方請求判決被告生母王某支付琪琪第一階段的生活費用共計75270元。原告方認為,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保護、教育、撫養的首要責任,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基於法律的規定,更是基於基本的道德準則。原告作為兒童福利救助機構,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職責,這種保護是彌補了原告不履行監護人職責的缺失,但由此產生的撫養費用,仍應該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贍養費。在本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原告作為公益性的救助機構,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並支付了本應由孩子父母承擔的相關費用。最終,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在王某沒有出席庭審的情況下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在判決生效十日之內,支付原告方孩子的撫養費75270元。法院表示,目前,已經掌握了王某的身份證、住址等信息,在原告申請案件執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繼續不支付撫養費,可以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用多種措施倒逼其履行義務。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法官陳文軍介紹,徵信越來越發達,被列入失信名單以後,坐高鐵、坐飛機、購房、貸款都要受到限制,通過一些越來越完善的措施,這些都能夠執行。陳文軍表示,希望起到社會宣誓意義,生了小孩就要養好。

另外,記者還從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瞭解到,撤銷王某的監護權之後,福利院為琪琪辦了户口,目前,孩子的身體狀況都很健康,性格也很好,在福利院裏面的幼兒園上學。

謝君表示,兒童福利院承擔她的監護責任也有必要,孩子的最大利益還是要回歸家庭,在適當時機推向社會,走入正常家庭,這才是對她最好的歸宿。

福利院告棄嬰生母怎麼回事?父母遺棄孩子會判什麼罪 第2張

父母遺棄孩子會判什麼罪

一、什麼是遺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遺棄罪,指的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 據我國的規定,遺棄罪的客體是被遺棄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具體來説,拒絕扶養包括具有扶養義 務並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行為。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扶養義務,但沒有扶養 能力而拒絕扶養時,不構成遺棄罪。比如,全身癱瘓的父親雖然對年幼的孩子有着扶養義務,但是自身連自理的能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扶養孩子的能力了。在這種 情況下,即便父親拒絕扶養,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二、遺棄嬰兒是否構成遺棄罪

遺棄嬰兒是否構成遺棄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1、 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嬰兒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養嬰兒的目的,將嬰兒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嬰兒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 如果是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嬰兒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綜上我可以知道,遺棄嬰兒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三、遺棄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之規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於遺棄罪,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將對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遺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被限定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並不是日常生活意義上的遺棄。因此,在對遺棄罪的理解上,應該將生活中的遺棄與法律中的遺棄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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