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全文

來源:時代範 2.4W

反家暴法全文家庭暴力是最可恨的,家庭暴力簡稱家暴 ,日常生活中一般受害者為女性居多,家庭暴力是很可惡的,我們一定不要被壓制,要懂得使用法律保護自己,下面分享反家暴法全文。

反家暴法全文1

c  什麼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所以,家庭暴力不只侷限於“動手”,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範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

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也應該就意味着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面對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權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

反家暴法全文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還要求強制報告,即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申請?

反家暴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依照法律,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暴法全文2

老公打老婆、父母打小孩,這以前被稱作理所應當和理所應當。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宣佈執行。整部法律法規連通了公權力干涉家暴方式,更擺脱了法被坑大門傳統式的束縛,使家中已不是法外之地。

另外,以該法的頒佈為標示,在我國產生了以憲法為依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行為主體,包含別的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內的預防家暴的法律體系,這針對着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具備劃時代的實際意義。

家暴是人的本性之惡、家中之痛、社會發展之患、文明行為之殤,反家暴法刻骨銘心地體現正當程序順應潮流時尚潮流,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優秀核心態念,集中體現國家重視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反家暴法在婚姻生活的家中行業深化發揚和發展趨勢了優秀性別文化藝術,呈現了在我國維護家中、保障人權的優良國際形象。

反家暴法施行以後,很多地區與單位積極行動,制訂頒佈了貫徹執行反家暴法具體措施,涉及到有強制性彙報、公安人員勸誡、家庭暴力庇佑、生命安全維護令等多選規章制度,促使反家暴法所建立的勸誡規章制度、生命安全維護令規章制度、撤消監測資質等規章制度足以落地式執行並充分發揮了實際的功效,變成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干涉家暴的`合理方式,針對家暴個人行為的懲罰實際效果十分明顯。

2年多來,人們能夠顯著地覺得到,羣眾對家暴的瞭解在更改,大量的家暴受害人舉起了反家暴法那件法律法規武器裝備來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權利。

反家暴法全文 第2張
  

或許,家暴做為日益突出的厚重難題,其處理並不是將會一成不變,反家庭暴力法執行也遭遇眾多挑戰,家庭暴力案子質證難、調證難、評定難、送到難、執行難等難題仍然存有。這種難題的存有,不僅,從家暴的自身 看來,其造成的緣故具備多元性,表達形式具備多元性,施暴者和受害人關聯具備多重性(不僅是爆力關聯,也有養育的關聯、依靠的關聯),進到羣眾的視線具備許多困難(隱祕性),反家暴法的執行和反家暴工作中必定重重困難。

與此同時,就反家暴法以及執行來講,也是許多難題必須處理。比如,對可用的範疇包含行為主體範疇與個人行為方法的要求還不足周延,使一些人羣失去合理的維護;一些要求還較為標準,可執行性不足,如“生命安全維護令”在可用全過程中存有操作步驟不足細膩、裁判員規範和限度尚未一致、實行實際效果也有待提升、跟離婚訴狀中的家暴情況評定對接還不通暢等。

加上某些執法機關、司法部門以及工作員學習培訓和宣傳策劃幅度不足,意識的變化不及時,不掌握家暴的特性,對受害者的心態不足擺正,欠缺積極主動維護受害者的使命感等難題,瞭解上的不及時乃至誤差,危害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進行和法律法規執行實際效果。

法律法規權威性源於老百姓對法律法規心裏的擁戴和真心實意的信念。堅定信念、對症治療,則是反家暴法合理執行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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