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在飛機上使用移動電話等便攜式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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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便攜式電子設備特別是移動電話的日益普及,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移動電話和其他電子設備的現象也日漸增多,對飛行安全已構成威脅。大量證據表明在飛機上使用移動電話等便攜式電子設備會產生電磁干擾,造成飛機導航設備、自動駕駛儀系統失靈進而嚴重危及航空安全。特別是航空器無線電導航和通信系統在起飛、爬升、進近和着陸階段,由於航空器處於低高度,任何電磁干擾都有可能造成機毀人亡的後果。這個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切勿在飛機上使用移動電話等便攜式電子設備

1991年,英國某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67-300型飛機在從曼谷起飛後不久,機上的一台計算機突然啟動了反推裝置,致使飛機失事,機上233人全部遇難。調查結果表明是筆記本計算機、便攜式攝錄機或移動電話直接導致了這次嚴重的空難事故,因為造成機上計算機突然失控的最大可能就是飛機受到了嚴重的電子干擾。1996年巴西的空難和1998年台灣的空難事故也都與使用手機有關。

此外,也有一些情況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的事故但已經接近了事故的邊緣。1999年7月11日,某航班準備在廣州白雲機場降落時,出現了約8度的航跡偏離現象,機長髮現這一情況後,立即通知乘務員檢查客艙,結果發現有4、5位旅客在使用移動電話。在乘務員上前予以制止後,飛機才在着陸前恢復了正常航跡。2000年1月8日,某航班在從湛江機場起飛後不久,機長突然發現飛機羅盤的指示和飛機航線存在嚴重偏差,計算機系統顯示飛機偏航10海里。機長立即通知乘務員進行檢查,發現有旅客正在使用移動電話。2000年2月13日,某航班在鄭州機場進近過程中,由於旅客在機上使用手機,造成導航信號不正常,無法正常着陸,機組予以制止後才得以着陸。上述幾次險情若非機組經驗豐富,處理得當,後果不堪設想。

那麼移動電話等便攜式電子設備如何能干擾導航系統呢? 對導航系統會產生電磁干擾的設備包括主動和非主動的信號發射設備,其中有顯著影響的是主動信號發射設備,如移動電話。根據國際公約規定,現行導航系統頻道分別是1200兆赫、110兆赫、75兆赫,其他的發生器不得采用這些頻道。但是,目前移動電話的頻道如GSM系統是800兆赫、CDMA系統是900-1000兆赫、PCS系統是1800兆赫,與導航系統十分接近。一旦移動電話頻率發生改變,與機上電子設備頻率一樣就十分危險。 其他非主動信號發射設備如筆記本電腦、電子遊戲機、攝像機和錄音機等由於使用了高頻率的時鐘振盪器,也會產生干擾。另外激光唱盤和CD-ROM設備,由於激光傳感器從盤上讀取信息時會產生短暫的電壓脈衝,足以干擾客艙地板下面的電子系統。進一步講,即便是電磁干擾的信號很弱,若使用者坐在機頭或沒有任何東西在前面阻隔,就會直接影響到導航系統。

國際上,包括美國、加拿大、歐洲聯合航空局、新西蘭在內的許多國家民航當局和航空公司在限制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方面先後制定了有關規章和程序。中國民航總局也先後制定了有關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在起飛前對旅客進行廣播提示關閉移動電話。但是,仍有個別旅客缺乏安全意識和法律觀念,對於機組的廣播無動於衷,有意或無意地造成了多起險情,有的接近事故邊緣,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為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參照國際慣例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着手製定有關在航空器上限制使用移動電話等便攜式電子設備的規定。該規定將上報國務院作為行政法規頒發實施。新規定在進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防礙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六的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飛機上使用移動電話等便攜式電子設備有可能導致航空器傾覆應視為違法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再次敬告各位旅客,為了您和他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切勿在飛機上使用移動電話和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不要因個人一時的方便給他人和社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給您和您的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更嚴重的是有可能因此而承擔的賠償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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